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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3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江苏金辰针纺织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新标地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金辰针纺织有限公司,常熟市新标地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344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辰针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082540922,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湖东工业区(204国道边)。法定代表人殷金华。被执行人常熟市新标地制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709645622,住所地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香江路南。法定代表人俞兴元。江苏金辰针纺织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柏雅玻璃店、蔡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29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常熟市新标地制衣有限公司归还江苏金辰针纺织有限公司借款5704490.32元,支付借款利息236736元,以及归还代偿款300975.26元,合计人民币6242201.58元,于2017年5月5日前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660元,由常熟市新标地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7年5月5日前直接给付江苏金辰针纺织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苏E×××××梅塞德斯-奔驰汽车、一辆苏E×××××桑塔纳牌汽车、一辆苏E×××××江淮牌汽车。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经查,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无需进行查封处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581民初29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允枫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群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