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3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春生与廖先国廖仙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生,廖先国,廖仙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3120号原告:吴春生,男,1969年4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先国,男,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廖仙祥,男,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吴春生与被告廖先国、廖仙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吴春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春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小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