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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3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春生与廖先国廖仙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生,廖先国,廖仙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3120号原告:吴春生,男,1969年4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先国,男,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廖仙祥,男,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吴春生与被告廖先国、廖仙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吴春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春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小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