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6执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永顺、林清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永顺,林清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1668号(2017)闽0626执保85号申请人:李永顺,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申请人:林清秀,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李永顺与被告林清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永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林清秀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62000元的存款,并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永顺为避免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影响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林清秀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62000元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640元,由李永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玛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永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