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4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农商行与牛艳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艳芳,刘玉开,刘岗岗,田步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152号原告:陕西神木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牛艳芳,女,197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玉开,男,197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岗岗,男,1987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田步祥,男,1982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牛艳芳、刘玉开、刘岗岗、田步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30元,由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春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訾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