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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刑终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刑终364号原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住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孙吉镇。2017年4月21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晋0802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宋某某违法所得12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某某撤回上诉。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7)晋0802刑初2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文   君审判员 马红军审判员赵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楠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