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洪泽县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淮安市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泽县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1853号原告:洪泽县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东五道6号。法定代表人:缪进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良,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淮安市承德北路222号。原告洪泽县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洪泽县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以淮安市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注销不存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泽县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62元,减半收取计881元,由原告洪泽县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林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