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赵保军与李保富、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保军,李保富,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县伦掌镇西柏涧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2民初2551号原告赵保军,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常跃,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保富,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马家乡人民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王荣香,执行董事。被告安阳县伦掌镇西柏涧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县伦掌镇西柏涧村。负责人人王三元,职务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王有海,男,195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系西柏涧村民调主任。原告赵保军与被告李保富、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通公司)、安阳县伦掌镇西柏涧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柏涧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亮、郭建岭、人民陪审员郭偷庆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保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常跃、被告李保富、被告西柏涧村委会委托代理人王有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紫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保军诉称,原告长期从事建筑外墙保温等建筑工程。2014年11月1日,被告李保富将伦掌镇西柏涧新农村社区一期三标建设项目外墙保温及涂料分包给原告,双方约定外墙保温每平米60元,涂料每平米20元,包工包料。原告于2011年11月1��进场施工,2015年8月30日竣工并验收。期间,经被告李保富与原告协商,增加了1、小院涂料粉刷(批白)项目,2、挂内墙、顶棚、涂料项目,3、吊车租赁项目。2016年3月17日,原告在被告李保富家与其技术员郭秋生结算,施工保温面积为11782.87平方米,涂料2955.02平方米,刮内墙,顶棚、涂料工程款为29827元,吊车费用为42075元,小院涂料粉刷(批白)为8387元。由于技术员郭秋生称外墙保温只能按照每平方米58元、涂料每平米18元计算,与原告发生争议,故未给原告出具外墙保温、涂料结算票据。原告施工期间,被告李保富共支付了原告20万元。被告李保富因承包该工程拖欠工人工资,安阳县劳动监察大队介入调查,被告向安阳县劳动监察大队提供应付原告工程款数额为60万元,该数额虽比原告应得工程款616885.82元低,原告急于得到该工程款发放工人工资,无奈只好认可。2016年6月22日,经安阳县劳动监察大队原告领取216000元,下欠原告384000元被告李保富至今未付。伦掌镇西柏涧新农村社区一期三标建设工程发包方为被告安阳县伦掌镇西柏涧村民委员会,承包方为被告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工程转包给了被告李保富。涉案房屋西柏涧村民于2015年9月底已全部入住。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现村民已全部入住房屋,原告有权得到约定价款。被告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包工程整体转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被告李保富,属于违法转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被告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保富应当共同给付原告工程款38.4万元。被告安阳县伦掌镇西柏涧村民委员会系本案工程的发包方,根据规定,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保富共同给付原告38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被告安阳县伦掌镇西柏涧村村民委员会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保富辩称,李保富未与原告签订分包工程合同,二者不成立分包合同关系。伦掌镇西柏涧新农村社区一期三标建设工程发包方为安阳县伦掌镇西柏涧村民委员会,承包方为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保富听闻原告的工程质量存在很大问题,保温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根本没有验收证明。如果原告有村委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被告可以出面给他要钱。工程质量款是建设方安阳县伦掌镇西柏涧��民委员会直接扣留,与被告李保富无关。正是因为存在质量问题,故原告的工程款没有得到结算。原告诉称拖欠工程的数额是不确定的,是原告一面之词、一家之言,也是没有证据支持的。总之原告诉请无法无据,纯属无理缠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紫通公司未到庭未答辩。被告西柏涧村委会辩称,我们只针对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除了滞纳金,把工程款全部给了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了。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8日,被告西柏涧村委会作为发包人将安阳县伦掌镇西柏涧新农村社区(一期)第三标建设项目交由被告紫通公司承包。被告李保富承包被告紫通公司部分工程,又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原告赵保军承包。2017年2月7日,伦掌镇人民政府出具一份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做出如下处理意见:河南紫通���筑有限公司应支付赵保军工程款共60万元,目前已支付21万元,欠39万元,建议赵保军走司法程序追要所欠工程款。在被告李保富向安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供的一份表格中,显示“保温,赵保军,应发600000,本次发放216000,下次数额384000”。另查明,被告李保富与案外人李存生均主张二人系合伙关系,经征求原告赵保军意见,赵保军明确表态不追加李存生为被告。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信访事项意见书一份、安阳县劳动监察大队表格一份,一期三标图纸一份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可以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均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被告李保富向安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供的表格,载明原告赵保军已经完成的的保温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600000元,已经支付人民币216000元,尚欠人民币384000元,被告李保富虽在庭审中对该证明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本院对该证明的证明力予以确认,该证明可以作为原告已经完成工程量结算的依据。原告已领取款项人民币216000元,扣除该款项后,被告李保富尚需支付原告人民币384000元。被告紫通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工程转包给被告李保富,应对被告李保富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西柏涧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保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保军建设工程款人民币384000元,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李保富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赵保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60元,由被告李保富、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亮审 判 员 郭建岭人民陪审员 郭偷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