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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振军诉被告董武阳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军,董午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2695号原告:王振军,男,1965年9月20日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姜岩,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104477015。被告:董午阳,男,1985年7月25日生,住河北省隆化县。委托代理人鲁文婧,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011256302。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军诉被告董武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军于2017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保全费300元,合计575,00元,由原告王振军承担。审判员  王友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国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