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发兵与尤良金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兵,尤良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1666号原告王发兵,男,汉族。被告尤良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发兵诉被告尤良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发兵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发兵负担。审判员 廖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