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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发兵与尤良金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兵,尤良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1666号原告王发兵,男,汉族。被告尤良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发兵诉被告尤良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发兵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发兵负担。审判员  廖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