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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3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跃与被告田东、丰宁满族自治县强玲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跃,田冬,丰宁满族自治县强玲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3210号原告:李国跃,身份证号:×××。被告:田冬。身份证号:×××。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强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白营村二组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邓志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立玲,女,身份证号:×××,邓志强妻子。原告李国跃与被告田东、丰宁满族自治县强玲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国跃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跃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104.00元,减半收取552.0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552.00元。审判员  宋一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