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6民初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龙与李福华、贺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李福华,贺世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民初3661号原告陈龙,男,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李福华,男,汉族,山东省沾化县人,户籍地山东省沾化县,现住孝感市孝南区,被告贺世英,女,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户籍地湖北省云梦县,现住孝感市孝南区,原告陈龙诉被告李福华、被告贺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国辉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福华、被告贺世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龙诉称:两被告在借款期间为夫妻关系。2016年2月17日,被告因家庭及生意周转事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定于2016年4月16日一次性偿还。因被告至今没有还款,故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陈龙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条、收条、银行支付回单。证明被告李福华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证据二:结婚证复印件。证明被告李福华、被告贺世英系夫妻关系。被告李福华未到庭口头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被告贺世英未到庭口头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7日,被告李福华向原告陈龙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写明:本人因家庭及生意周转事由向陈龙同志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本人定于2016年4月16日一次性还清。同日,李福华还向陈龙出具了收到转账30000元的收条一张。没有证据证明李福华已偿还上述借款。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李福华向原告陈龙借款,有其向原告陈龙出具的借条及收条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清楚、明确,故原告陈龙要求被告李福华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原告陈龙向本院提交的结婚证为复印件,其真实性不能认定,并且,关于婚姻关系的存续情况也没有证据证明,因此,原告陈龙要求被告贺世英与被告李福华共同偿还上述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福华向原告陈龙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龙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清结。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李福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辉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鑫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