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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郜栋雷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栋雷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486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郜栋雷,男,汉族,1990年10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初中文化,“九合味麻鸭面”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滑县。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郜栋雷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孪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郜栋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底,被告人郜栋雷在经营宁波市北仑区九合味麻鸭面期间,为了加入“饿了么”网上订餐平台,以自己的身份资料伪造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各1份用于平台出示。另查明,公安机关已扣押涉案伪造的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上述事实,被告人郜栋雷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及证明,涉案假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栋雷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郜栋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郜栋雷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所作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郜栋雷伪造的证件,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郜栋雷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郜栋雷伪造的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成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许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