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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执11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玉红诉高红涛、高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1161号之一被执行人高红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1执1161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高红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红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红涛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89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学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