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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执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举阳洗煤有限公司、六盘水市东泰矿业有限公司、杨忠、罗琨、王铁成、梁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盘水市钟山区举阳洗煤有限公司,盘水市东泰矿业有限公司,杨忠,罗琨,王铁成,梁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执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西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21474135-7。法定代表人何璞,该联社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蔡怀瑶,该联社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永进,该联社职工。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举阳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大湾村,组织机构代码:78018048-6。法定代表人:王铁成。被执行人六盘水市东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老鹰山镇小河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0951147-3法定代表人:杨忠。被执行人杨忠,男,汉族,1960年5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罗琨,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铁成,男,汉族,1971年5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梁建新,男,汉族,1967年11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举阳洗煤有限公司、六盘水市东泰矿业有限公司、杨忠、罗琨、王铁成、梁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六中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210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举阳洗煤有限公司位于钟山区大湾镇大湾村厂区内的厂房、机器设备等资产及六盘水市东泰矿业有限公司在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地信用社的100万元股金进行查封,并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但因六盘水市钟山区举阳洗煤有限公司对厂区内的土地无所有权,六盘水市东泰矿业有限公司在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地信用社的股金无法进行评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存在抵押权,且已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等情况,上述资产暂时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终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条件成就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代 金代理审判员  黄尧举代理审判员  李令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兆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