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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4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与杜海军、梁娜、张翰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杜海军,梁娜,张翰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433号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565号。负责人:付瑶,行长。被告:杜海军,男,汉族,住长春市。被告:梁娜,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翰宸,男,汉族,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诉被告杜海军、梁娜、张翰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37.00元,本院减半收取218.50元,由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代理审判员 李 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峻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