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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东营澳亚现代牧场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永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澳亚现代牧场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永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异30号异议人东营澳亚现代牧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丁庄镇广青路北侧。法定代表人EDGARDOWSECOLLINS,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李成龙,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该公司工程部经理。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永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新海路田庄收费站北500米东。法定代表人陈荣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九中街17号。法定代表人亢惠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京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13号瑞辰国际中心8层0902室。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永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案外人东营澳亚现代牧场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后在进行书面审查期间,由于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和解,案外人于东营澳亚现代牧场有限公司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在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期间自愿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与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东营澳亚现代牧场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东亮人民陪审员  李俊凤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门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