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7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于洋与长春市绿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洋,长春市绿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7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洋,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赵立鼎。申请执行人于洋与被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劳动争议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绿劳人仲裁字(2017)9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洋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拖欠款项60859.4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执行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06执7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小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