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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马雪燕与刘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雪燕,刘廷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21民初2447号原告:马雪燕,女,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刘廷祥,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原告马雪燕与被告刘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雪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廷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雪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刘廷祥立即偿还马雪燕借款14000元。事实和理由:刘廷祥在2016年10月23日因急需用钱向马雪燕借款14000元,刘廷祥向马雪燕出具借条1份,约定2016年10月25日前还款。到期后,经马雪燕多次催要,刘廷祥至今未还。刘廷祥未应诉答辩。马雪燕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条原件1份、收条原件1份,证明刘廷祥向马雪燕借款14000元及马雪燕向刘廷祥支付借款的事实。刘廷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发表质证意见。对马雪燕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明马雪燕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3日,刘廷祥以急需用钱为由向马雪燕借款14000元,马雪燕同意后,刘廷祥当即出具借条1份,约定于2016年10月25日前还款,马雪燕向刘廷祥支付现金14000元,刘廷祥出具收条1份。借款到期后,经马雪燕催要,刘廷祥推诿不还,至今未履行偿还借款义务。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马雪燕向刘廷祥借款后,刘廷祥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现马雪燕主张刘廷祥还款,刘廷祥理应积极偿还。综上所述,马雪燕要求刘廷祥偿还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刘廷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马雪燕借款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刘廷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尚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金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