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刑更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程淮明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淮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刑更1052号罪犯程淮明,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以(2002)信中法刑初字第0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程淮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一万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2年8月28日以(2002)豫法刑一复字第5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5日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0月13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2007年10月13日起至2026年10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7月25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4年7月29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程淮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10月1日下午1时许,该犯在信阳市游河乡三淮村程行友家参加婚宴时,与村民杨彦华发生口角引起厮打,被拉开后,该犯持刀照上前的杨彦华之舅程春明的腹部猛刺一刀后逃离现场,程春明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民事赔偿未履行。罪犯程淮明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扣分2次,共扣3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程淮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淮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建忠审 判 员 付向红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