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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柯甫志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甫志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6刑初46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甫志,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三门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甫志犯赌博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婧,被告人柯甫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次年5月,被告人柯甫志以营利为目的,在宁海县跃龙街道纺织西路8号粮机厂宿舍2楼208室设立“六合彩”投注点,接受柯某,4、毛某1、毛某2等人的多期“六合彩”投注,投注金额达人民币2.4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00余元。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柯甫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柯甫志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柯甫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柯某,4、毛某1、毛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图片,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图片说明,银行资料,通话记录,到案经过,退缴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柯甫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六合彩”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柯甫志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赃款,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柯甫志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宣告缓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柯甫志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阮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XX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