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681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黄某凤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凤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681刑初151号公诉机关贵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凤,女,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3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贵溪检察公诉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凤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桂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9日9时许,贵溪市罗河镇黄墩村黄墩组村民黄某胜和被害人邓某两家人因宅基地纠纷,在同村村民乐某丁家旁边的地基上发生争吵,邓某欲拔黄某胜家钉下的木桩,黄某胜的姐姐即被告人黄某凤为阻止邓某,将邓推倒在地,致邓椎骨骨折,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2016年7月23日,被告人黄某凤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28日,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黄某凤的供述;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人陈某2、乐某1等人的证言;贵溪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贵)公(法)鉴(伤)字[2016]15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收条、谅解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9日9时许,贵溪市罗河镇黄墩村黄墩组村民黄某胜和被害人邓某两家人因宅基地纠纷,在同村村民乐某丁家旁边的地基上发生争吵,邓某欲拔黄某胜家钉下的木桩,黄某胜的姐姐即被告人黄某凤上前拦阻并拉扯邓某,且将邓某推倒在地,导致邓某腰椎压缩性骨折,经贵溪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腰背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6年7月23日,被告人黄某凤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28日,被告人黄某凤与被害人邓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黄某凤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邓某78000元,邓某对黄某凤的行为表示谅解。在法庭质证、认证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蒋某的证言(系现场挖机司机),证实2016年2月29日上午,其在罗某受雇帮人做房子挖地基。当时在现场时,石匠师傅还没拉好线,就有一户人家到现场,让做房子的男老板不要做,争吵了一会,阻工那方一个年龄大的女人就到地基里去拔木桩,做房子的男老板的两个姐姐就过去拉她,双方拉扯在一起,双方拉扯中,想拔木桩的女的就倒在地上的经过。2、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9日9时许,黄某胜一家与乐某2、邓某、乐某3三人在拉扯过程中,黄某凤将邓某推倒在地上的经过。3、证人乐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9日上午8点半左右,在加油站后面黄某胜家做屋的地基上,其看见黄某胜的几个姐姐和母亲在同乐某2的老婆邓某在吵架,邓某到地基里面去拔木桩,黄某胜的大姐、二姐、母亲三人就过去拉邓某,其中黄某胜的大姐在拉扯中一把将邓某拉倒在地上的经过。4、证人乐某2的证言(系邓某的丈夫),证实2016年2月29日上午,其得知黄某胜在乐某丁家旁边的空地上准备建房,因为那地原属于他们家,其便赶到现场,看见黄某胜叫了师傅在量线准备下木桩,就和黄某胜吵了几句,后来其老婆邓某和女儿乐某3也到了现场,上前阻止师傅继续钉木桩,黄某胜的母亲汪某、姐姐黄某凤、黄某1就过来拉他老婆和女儿,双方发生扭打的经过。5、证人乐某3的证言(系邓某的女儿),证实2016年2月29日上午,因为地基的事情,其和母亲邓某与黄某胜的大姐黄某凤、二姐黄认风、母亲汪某等人发生打架的经过。6、证人黄某1的证言(系黄某凤的妹妹),证实2016年2月29日,在黄某胜做屋的地基上,乐某旺的老婆到现场的要拔木桩,之后其和姐姐黄某凤、母亲汪某和乐某旺的女儿、老婆发生打架的经过。7、证人黄某胜的证言(系黄某凤的弟弟),证实2016年2月29日上午,其叫了两个师傅到位于黄墩村的地基上划线做屋,这个地基是2015年3月份他通过村小组、村委会、土管所三级批复,有正规的土地建房许可证。但乐某旺说地基是他的,当天乐某旺和他的老婆邓某、女儿乐某3到了现场,双方因为地基的事情发生争吵,之后,邓某要去拔木桩,其母亲汪某、大姐黄某凤、二姐黄某3与邓某、乐某3发生了打架的经过。8、证人汪某的证言(系黄某凤的母亲),证实其儿子黄某胜通过审批在加油站后面批了一块地基准备建房,但是乐某2说地基是他的,多次阻止其家建房。2016年2月29日,其家在加油站后面的地基上准备划线,大约8时许,乐某2和他的妻子邓某、女儿乐某3也到了地基上,邓某到地基上去拔木桩,因此其和女儿黄某凤、黄某1与邓某、乐某3发生了打架,期间邓某倒地后一直躺在地上的经过。9、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29日上午9时许,其得知黄某胜在争执的地基上动工做屋后,赶到现场,说了两句就到地基里面去拉线,黄某胜的二姐夫(黄某1的老公)就过来拉她,她挣开了去拔木桩,这时黄某胜的大姐黄某凤、二姐黄某1、母亲汪某都过来拉,其中黄某凤先拉住其,一把将其推倒在地上,当时其的腰部就被撞疼了,后来其女儿乐某3同黄某1、黄某凤等人打在一起,其还想帮忙,但是腰疼爬不起来的事实。10、被告人黄某凤的供述,证实2016年2月29日9时许,其和家人在弟弟黄某胜做屋的地基上帮忙,乐某2、邓某、乐某3三人到地基上阻止建房,邓某到地基里面去拔木桩,其和母亲汪某、二妹黄某1就过去阻止,拉住邓某不让她拔,乐某3就过来拉住黄某1的头发摁在地上打,她过去要拨开乐某3的手,邓某这时过来拉住其手臂,其就将邓某推开,邓某被其推倒在地的事实。11、贵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6]155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伤者邓某腰背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12、现场照片及现场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加油站后面、乐某丁家旁边,以及现场的方位情况。13、在逃人员登记表及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2月29日9时许,罗某派出所接报案称,因宅基地纠纷,邓某被打伤。经审查,贵溪市公安局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侦查并于2016年7月11日对黄某凤上网追逃;2016年7月23日,黄某凤在贵溪车站被抓获归案。14、刑事和解协议书及收条,证实2016年7月28日,本案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由黄某凤一次性赔偿邓某78000元,邓某对黄某凤的行为表示谅解的事实。15、其他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发来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凤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无前科的情况。以上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并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凤在宅基地发生纠纷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凤在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邓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项 艳人民陪审员  葛玲花人民陪审员  XX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