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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7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施文博与翁文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文博,翁文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7380号原告:施文博,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翁文树,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施文博与被告翁文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施文博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施文博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施文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施文博���担。代理审判员  施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少阳速 录 员  陈德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