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7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施文博与翁文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文博,翁文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7380号原告:施文博,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翁文树,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施文博与被告翁文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施文博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施文博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施文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施文博���担。代理审判员 施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少阳速 录 员 陈德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