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执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与王秋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王秋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16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负责人姚波,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金达、于鲲,系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秋蓉,女,1975年9月14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秋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4909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202执16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滕今桥代理审判员张敏代理审判员王琳琳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