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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志强申请执行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执42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强,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东进街189号。法定代表人刘英志,男,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孙志强与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经申请人申请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七劳人仲字(2015)第23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中华审判员  张鹏飞审判员  纪红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庆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