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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4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4899江苏龙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美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龙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美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4899号原告:江苏龙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6846649088476),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丝绸路499号。法定代表人:张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美,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美芳,女,1973年7月25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龙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美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龙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龙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龙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江苏龙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专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