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4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4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1,女,2007年5月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张某2,男,1973年3月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案由:抚养费纠纷执行依据: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港少民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港少民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按实体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真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