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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8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分公司、冯朝任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分公司,冯朝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8执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分公司,地址:乐业县同乐镇三乐街106号。被执行人冯朝任,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分公司与冯朝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乐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28民初9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冯朝任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朝任在乐业县房产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在乐业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划拨、出让、安置国有土地登记信息,在广西公安厅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在广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经“四查两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28民初9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永瑶审判员  田应泽审判员  陈科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文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