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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民申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发明、李琼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发明,李琼英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申6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发明,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弥勒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琼英,女,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弥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顺明,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弥勒市。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李发明因与被申请人李琼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5民终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发明申请再审称,本案争议的款项实际上是黑腊沼村民小组用预留地与巨人地产公司合作开发所得的商铺转让款,不是土地征收补偿款,李琼英所主张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已在2008年经弥勒市法院判决支付给李琼英,按当时的分家协议还多支付了4000多元。李琼英系出嫁女,1983年就出嫁到夫家生活,已经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有分配资格。申请人是第二轮承包土地的户主,村提留、教育基金、村务劳工、公余粮等等都是申请人承担。预留地是国家预留给失地农民的生活用地,不能等同于承包地,把预留地当做农户承包地,并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政策分配预留地收益是不公正、不合法的。《承诺书》违反了集体经济的分配原则,《人民调解协议》是在弥勒市弥阳镇温泉村委会温泉村党总支书记的恐吓下所签,如不签字就不给拿存折。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李琼英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发明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依法驳回李发明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的款项系黑腊沼村民小组利用预留地与巨人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所得的收益。黑腊沼村民小组的《分配方案》已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按方案执行,该《分配方案》形成程序合法,无违法或者其他无效的情形。按照《分配方案》规定,存在争议的家庭户暂不发放分配款,待签订承诺书或人民调解协议书之后再行发放,且双方当事人也认可对于争议的家庭户,如果不签订承诺书或人民调解协议书是不能领取收益分配款的。而李发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的后果,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在被恐吓的情况下才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由于李发明已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承诺“从户头上拿出陆万元来补偿李琼英、李发英每人叁万元”,本案分配款已由李发明实际领取,故李发明应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补偿李琼英3万元。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李发明支付李琼英人民币3万元并无不当。综上,李发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发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鲍 蓉审判员 赵嘉琴审判员 杨雪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玉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