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叶某1、梁某某、叶某2与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某1,梁某某,叶某2,杨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民终187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叶某1,住安徽省太和县。上诉人(一审被告):梁某某,住址同上。系叶某1之妻。上诉人(一审被告):叶某2,住址同上。系叶某1之女。上述三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如智,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慧子,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某,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旭东,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叶某1、梁某某、叶某2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2民初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某1、梁某某、叶某2上诉称:其共收杨某某彩礼款130001元,一审判决认定彩礼款数额错误,且返还比例过高。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三人酌情返还彩礼总额的20%以下即30000元整或发回重审。杨某某辩称:彩礼款154000元已经媒人及叶某2的姨和姨夫当庭承认;其没有任何过错,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叶某1、梁某某、叶某2的上诉请求。杨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其与叶某2于2016年2月2日举行婚礼仪式,至今未办结婚证。叶某1、梁某某、叶某2接收其定亲礼17800元,结婚彩礼136200元,合计154000元。现其与叶某2因生活琐事生气,叶某2离家不回。故请求判令叶某1、梁某某、叶某2返还彩礼15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某某和叶某2经人介绍于2015年正月相识,于2016年2月2日举行婚礼仪式,至今未办结婚证。叶某2的嫁妆有八门衣柜、沙发、餐桌、餐具、茶具、条几各一套,长绒棉被套、全棉贡缎被套各三个、天丝被套、蚕丝被各两个,大小盆、保温瓶、茶盘、门帘子、镜子、盆架、床罩、万年历、衣架、盆、鞋柜、沙发罩、水机各一个等生活用品。叶某1、梁某某、叶某2接收杨某某定亲礼17801元,购衣服现金8000元、结婚彩礼120000元,上轿礼8600元,合计154401元。杨某某与叶某2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引起纠纷致不再共同生活。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某和叶某2未办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违反婚姻法有关规定,且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结婚索取财物。叶某1、梁某某、叶某2接收杨某某彩礼现金154401元,事实清楚,应予认定。杨某某和叶某2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应予支持。考虑到实际情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叶某1、梁某某、叶某2以酌情返彩礼92000元为宜。叶某2的嫁妆是其个人财应属其所有。叶某1、梁某某、叶某2其他辩称,理由不足,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叶某1、梁某某、叶某2返还杨某某彩礼款92000元。二、叶某2的嫁妆:八门衣柜、沙发、餐桌、餐具、茶具、条几各一套,长绒棉被套、全棉贡缎被套各三个、天丝被套、蚕丝被各两个,大小盆、保温瓶、茶盘、门帘子、镜子、盆架、床罩、万年历、衣架、盆、鞋柜、沙发罩、水机各一个等生活用品属其所有。三、驳回杨某某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叶某1、梁某某、叶某2负担1050元,杨某某负担600元。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未提出新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杨某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叶某1、梁某某、叶某2接收杨某某彩礼现金154401元,叶某1、梁某某、叶某2上诉称其仅收到杨某某彩礼款130001元,但并未提交足以反驳杨某某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对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综合考虑杨某某与叶某2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双方有无过错等因素,判令叶某1、梁某某、叶某2返还杨某某彩礼款92000元并无不当。综上,叶某1、梁某某、叶某2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80元,由上诉人叶某1、梁某某、叶某2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玉贞审判员 许敏灵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媛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