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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执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安徽爱迪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晁代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爱迪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晁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爱迪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25号。法定代表人:朱晓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磊,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泽卿,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晁代军,男,1968年6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本院在执行安徽爱迪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晁代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421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9日向晁代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晁代军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晁代军至今未予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晁代军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有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晁代军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的赔偿款39590.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