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自利、魏自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自利,魏自民,魏淑银,徐向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866号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单县向阳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6907466-2。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新强,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作平,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系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告:魏自利,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告:魏自民,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告:魏淑银,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告:徐向进,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单商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张启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