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1民初5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冯有来与被告冯有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有来,冯有胜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5654号原告:冯有来,男,1966年5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冯有胜,男,194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有来与被告冯有胜房屋拆迁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有来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有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有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46元,已减半收取4923元,由原告冯有来负担。审判员 黄 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德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