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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4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林太与郭惠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太,郭惠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604号原告刘林太,男,汉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周锁顺,河南省林州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惠丰,男,汉族,1980年10月27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的代理人李斌,河南省林州市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林太诉被告郭惠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孟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