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盛鑫、杜桂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盛鑫,杜桂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512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志刚,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盛鑫,男,汉族,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杜桂霞,女,汉族,现住肇州县。本院依据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本息400.796.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桂霞抵押的房产暂时不适宜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上述情况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李凤君审判员 刘德峰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慧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