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民初3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碧兰与叶永福、叶晓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碧兰,叶永福,叶晓枫,叶晓桦,叶晓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3361号原告:王碧兰,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自晖,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永福,男,193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木海,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晓枫,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叶晓桦,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叶晓栩,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王碧兰与被告叶永福、叶晓枫、叶晓桦、叶晓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碧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叶永福偿还给王碧兰借款本金494200元和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毛剑珠的继承人叶晓枫、叶晓桦、叶晓栩在其继承毛剑珠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碧兰据以主张其与毛剑珠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据不足,从现有证据判断,本案债务的产生,系王碧兰与毛剑珠存在标会关系衍生而出。依照法律规定,标会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因本案涉案标会人员众多,金额较大,涉嫌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碧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笑梅审 判 员 李森地代理审判员 曾 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游春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