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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8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和平支行、衡水天缆小猫电力电缆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和平支行,衡水天缆小猫电力电缆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博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立国,李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8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和平支行,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东路436号。负责人:杨永强,行长。被执行人:衡水天缆小猫电力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路北红旗大街西1栋5号房。法人:王玲。被执行人:河北博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761号1幢b单元10层1002室。法人:王立国。被执行人:王立国,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枣强县。被执行人:李秋丽,女,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枣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和平支行诉被执行人衡水天缆小猫电力电缆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博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立国、李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财产264796.94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