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执异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钟义成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义成,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异38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钟义成,男,41岁,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王飞,男,1981年9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水电工,住盱眙县。异议人钟义成与被执行人王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该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钟义成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钟义成撤回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德平审 判 员 樊 明人民陪审员 武振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