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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执异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钟义成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义成,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异38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钟义成,男,41岁,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王飞,男,1981年9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水电工,住盱眙县。异议人钟义成与被执行人王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该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钟义成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钟义成撤回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德平审 判 员  樊 明人民陪审员  武振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