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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2民初353至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合和木业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东莞市合和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2民初353至355号原告: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MaerskLineA/S),住所地丹麦哥本哈根1098,埃斯普兰那登50号。法定代表人:拉尔斯.汉尼伯格先生和扬.克加文科,雅各布.斯坦斯霍尔姆先生和索伦.托夫特。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放,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合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吉龙木材市场12栋1/3/5/7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刘小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卿,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梅星,该公司员工。原告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MaerskLineA/S)诉被告东莞市合和木业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三案,本案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MaerskLineA/S)撤诉。该三案受理费人民币3041.1元,减半收取1520.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 生 祥审判员 平阳丹柯审判员 谢 辉 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思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