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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8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某祥与杨某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祥,杨某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8民初970号原告胡某祥,男,生于1969年X月24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公司职工,住彝良县XX小区。被告杨某恩,男,生于1951年X月10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公司退休职工,住彝良县XX小区。原告胡某祥诉被告杨某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祥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胡某祥负担。审判长 王 艳审判员 李平华审判员 邱文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