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操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操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9刑初35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操操,男,199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伊川县。2014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5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6月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15日被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操操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耀琴、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操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7年5月30日7时58分许,被告人张操操到吕店镇孙沟村其朋友范某1家中玩耍,趁范某1睡觉之际,将其微信建设银行卡内的450元转到自己微信上。次日张操操再次趁范某1睡觉之际,进入范某1父亲范某2的卧室内,将范某2放入铁皮柜内的现金1000元盗走,随后张操操离开。(二)2017年6月2日下午,被告人张操操与其朋友张玮达在吕店镇孙沟村张某2家中玩耍时,进入张某2母亲郭某卧室实施盗窃,将其卧室箱子内的6900元现金以及一根福泰兴白金项链盗走。(三)2017年6月2日下午,被告人张操操在张某2家盗窃后,来到张玮达家中,趁其家中无人之机,将张玮达母亲许风姣卧室内两个铁皮柜子撬开,并将50余元现金盗走。综上,张操操盗窃财物数额共计8400元。被告人张操操于2017年6月5日在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下池村亮仔网吧门口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操操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5月30日7时58分许,被告人张操操到吕店镇孙沟村其朋友范某1家中玩耍,趁范某1睡觉之际,将其微信捆绑建设银行卡内的450元转到自己微信上。次日张操操再次趁范某1睡觉之际,进入范某1父亲范某2的卧室内,将范某2放入铁皮柜内的现金1000元盗走,随后张操操离开。(二)2017年6月2日下午,被告人张操操与其朋友张玮达在吕店镇孙沟村张某2家中玩耍时,得知张玮达家无人,遂来到张玮达家中,将张玮达母亲许风姣卧室内两个铁皮柜子撬开,并将50余元现金盗走。(三)2017年6月2日下午,被告人张操操在张玮达家盗窃后,又回到张某2家,进入张某2母亲郭某卧室实施盗窃,将其卧室箱子内的6900元现金以及一根福泰兴白金项链盗走。综上,张操操盗窃财物数额共计8400元。被告人张操操于2017年6月5日在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下池村亮仔网吧门口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操操家属已退赔范某21450元,赔偿张某2家8700元,赔偿张玮达家11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微信交易记录、收条等;2.物证:手机照片一组;3.视听资料:指认现场视频;4.被告人张操操供述;5.证人张玮达、张某1、张某2证言;6.被害人郭某、范某1、许某、范某2陈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操操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张操操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操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睿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