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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民初5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兴市港区乍浦农贸海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春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港区乍浦农贸海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春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5290号原告:嘉兴市港区乍浦农贸海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外环东路(乍浦农贸海鲜批发中心)。法定代表人:施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中柱、王丽,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春弟,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原告嘉兴市港区乍浦农贸海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春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港区乍浦农贸海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兴市港区乍浦农贸海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侯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