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破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泰和县奥欣金属制造厂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破字第2号2015年7月23日,林彩霞以被申请人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泰和县奥欣金属制造厂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8月3日裁定受理。本院查明: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相关债权人已经进行了债权申报,经核实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明显资不抵债,且债权人和债务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由于泰和县奥欣金属制造厂明显资不抵债,符合破产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泰和县奥欣金属制造厂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郭跃光审判员 胡 卿审判员 尹杰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栩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