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宣小虎与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小虎,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1664号原告:宣小虎,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周军,男,1993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宣小虎与被告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宣小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宣小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宣小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被告周军负担。审判员 刘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玉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