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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6财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那建波、隋淑兰、李忠琴、那建平申请李秀兰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那建波,隋淑兰,李忠琴,那建平,李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6财保227号申请人:那建波,女,满族,绥棱县人民医院职工,住黑龙江省绥棱县。申请人:隋淑兰,女,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绥棱县。申请人:李忠琴,女,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绥棱县。申请人:那建平,女,满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李秀兰,女,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绥棱县。申请人那建波、隋淑兰、李忠琴、那建平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李秀兰所有的位于苏州,房产编号:苏房商园区合同xxxxxxx)及与该楼附属一个车位(销售编码为xxxxxxx)予以查封。申请人那建波、隋淑兰、李忠琴、那建平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那建波、隋淑兰、李忠琴、那建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秀兰所有的位于苏州,房产编号:苏房商园区合同xxxxxx)及与该楼附属一个车位(销售编码为xxxxxxxxxx),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允许变卖、转租、转让或设定他项权利,如果变卖必须经本院允许,并将变卖所得款项提存本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那建波、隋淑兰、李忠琴、那建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孟凡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秋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