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荣汉、陈通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荣汉,陈通文,陈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593号申请执行人:黄荣汉,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通文,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开明,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荣汉与被执行人陈通文、陈开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荣汉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陈通文、陈开明分期履行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5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丽国审判员 胡于军执行员 李朱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