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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恢9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庆与戴黔勇、刘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庆,戴黔勇,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9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庆,女,生于1970年12月2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被执行人:戴黔勇,男,生于1986年8月22日,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居民,住贵州省赤水市。被执行人:刘勇,男,生于1971年5月1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26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黄庆申请执行戴黔勇、刘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戴黔勇、刘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庆借款20万元及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计算)。执行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刘勇在九支镇人民政府应得的工资收入。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戴黔勇、刘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合江民初字第267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禹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成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