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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22执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桂英与田建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英,田建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22执116号之一申请人:李桂英,女,汉族,1953年12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田建锡,男,汉族,1963年1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桂英与田建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建锡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2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45元,交纳执行费3230元,总计2279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建锡银行存款2279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同 刚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