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行审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鲁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乐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鲁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乐乐,尤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23行审第385号申请人鲁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鲁山县。法定代表人王向阳,主任。被申请人张乐乐,男,1983年8月5日,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申请人尤均利,女,1981年10月7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鲁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鲁卫计委征决字(2016)第175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鲁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被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在政策外生育,遂对其作出鲁卫计委征决字(2016)第175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该征收决定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鲁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鲁卫计委征决字(2016)第175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鲁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鲁卫计委征决字(2016)第175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步云审 判 员 任超美人民陪审员 王明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东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