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25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蒋忠敏、于长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忠敏,于长敏,陈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25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忠敏。被执行人于长敏、陈国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7日作出的(2017)津0112执253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国栋名下车牌号为津H×××××红旗牌汽车。现因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国栋名下车牌号为津H×××××红旗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金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