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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刑更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齐登江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登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726号罪犯齐登江,男,1985年5月31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9月18日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登江犯强奸罪,判处���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2万余元(已赔偿)。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4月2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高法刑执字第0026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齐登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5月11日该院作出(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002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齐登江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及技术教育等四方面该犯表现较好,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齐登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齐登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犯强奸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登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 颖审判员 曹 亮审判员 伍 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庹科玲 微信公众号“”